民间借贷债权债务转移案件
发布时间:2021-01-08 0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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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岩棉条厂家
借贷网讯 林女士和陈小姐在上海某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工作时分别担任助理会计和出纳。2004年4月20日和5月12日,林女士分别立具“今借陈小姐人民币50万元”、“今借陈小姐人民币80万元”借条2份。
凭这两张借条,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但由于陈小姐另有债务,她在被人索款时,就很自然地将自己的130万元债权转让给了韦先生。这样一来,陈小姐和林女士的债权债务关系演变成了韦先生和林女士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了索款,韦先生将林女士夫妇告上法庭,要求林女士夫妇共同归还借款130万元。
林女士辩称,自己与陈小姐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双方仅有借款意图,而未实际发生借款事实。即使债权债务成立,陈小姐也未履行通知义务,故130万元债权的转让应属无效。林女士的丈夫称,即使林女士对对陈小姐借款债务成立,债务也非夫妻共同债务,与自己无关。
而作为第三人出庭的陈小姐却坚持认为,林女士借款真实,债权转让也已经通知了林女士。经查,去年8月,富萍等相关人员已向林女士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陈述了林女士130万元借款债权转让给韦先生情况,请林女士将130万元直接归还给韦先生。